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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澄清】國訓中心執行長聘任案依法辦理 無未審先批


連絡人:人力資源室呂裕雄主任0931-755-753
發佈日期:107年12月19日

有關今(19)日平面媒體報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續聘案程序瑕疵,特作以下澄清:

  • 一、有關報導所提本中心林騰蛟董事長於107年12月20日簽核續聘公文,並非事實,實際簽核日期為107年12月18日。
  • 二、承上,其批「可」係針對簽文擬辦建議:「如奉核准,提12月19日董監事聯席會議討論」;故本續聘案已提今日董監事聯席會議討論。
  • 三、李文彬執行長自今(107)年4月1日起到任,其聘期至12月31日,期間督導中心業務不遺餘力,鑑於聘期將屆,為利組織運作及業務推展順暢,依據本中心設置條例第十八條規定,按執行長聘任之程序,簽請董事長同意提董事會議討論李執行長續聘案。

請參考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」:
https://www.nstc.org.tw/upload/FileUploadList/20160412150737279.pdf

第十八條
行政法人應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,報請監督機關核定。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,專任,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;解聘時,亦同。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、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 授權,執行本中心業務,並督導所屬人員。
第九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前段、第三項、第四項、第十條第四項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九條第二項、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 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,於執行長準用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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